農曆五月初五為中國民間端午節。“端”在古漢語有開頭、初始之意,“端五”也就是“初五”。
農曆的正月為寅月,按地支順序推算,第五個月正是“午月”,而午時又為“陽辰”,所以端午也叫“端陽”。午,古人與“五”通用,故端午與端五同義。又因其月日數相同,人們又稱端午節為“重五節”或“重午節”。在古代,端午節又有端五節、端陽節、重五節、重午節、天中節、夏節、五月節、菖節、蒲節、龍舟節、浴蘭節、女兒節、地臘節等二十多種稱謂。
端午時值仲夏,是皮膚病多發季節,古人五月採摘蘭草盛行以蘭草湯沐浴、除毒之俗。屈原《九歌•雲中君》:“浴蘭湯兮沐芳華采衣兮若英。”漢代《大戴禮》雲:“午日以蘭湯沐浴。”南朝梁人宗懍《荊楚歲時記》雲:“五月五日謂之浴蘭節。”此俗流傳至唐宋時代,又稱端午為浴蘭之月。故又名浴蘭節。
端午節亦是“祛病防疫"的節日。古人認為“重午”是犯禁忌的日子,此時五毒盡出,因此端午風俗多為驅邪避毒,如在門上懸掛菖蒲、艾葉等,故端午節也稱“菖蒲節”。
漢代人認為五月五日為惡月、惡日,且有“不舉五月子”之俗。《風俗通》佚文“俗說五月五日生子,男害父,女害母”。即五月五日所生的嬰兒,無論是男或是女,都不能撫養成人。一旦撫養則男害父、女害母。甚至出現了“五月到官,至免不遷”“五月蓋屋,令人頭禿”等說法。這一習俗至遲從戰國開始流行迄至漢代盛行不衰。
此俗在漢人王充的《論衡》、應劭《風俗通》以及《後漢書》中多有記載。《史記》即有孟嘗君在五月五日出生,其父要其母不要生下他,認為“五月子者,長於戶齊,將不利其父母”的記載;東晉大將王鎮惡五月初五生,其祖父便給他取名為“鎮惡”;宋徽宗趙佶五月初五生,從小寄養在宮外。可見古代以五月初五為惡日是普遍現象,從先秦以後,此日均為不吉之日。這樣在此日插菖蒲、艾葉以驅鬼,薰蒼朮、白芷和喝雄黃酒以避疫,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。
端午時節及節後,氣候炎熱,蠅蟲飛動,毒氣上升,疫病萌發。此時古人以飲雄黃酒、佩戴香包來驅邪解毒。《清嘉錄》記載:“研雄黃末,屑蒲根,和酒飲之,謂之雄黃酒。”即在酒里加上雄黃。雄黃橘紅色,可入藥解病毒。後來人們又在雄黃里加入艾葉、燻草等原料製成香包,供婦女和兒童佩戴。香包以藥物之味經口鼻吸入,使經脈大通,祛邪扶正,以達到祛病強身之功效。雄黃、艾葉、燻草都揮發一種奇異的香味,蛇蟲聞之遠遁,有殺除病菌,消除汗臭,清爽神志的作用。
端午節這天,人們把雄黃倒入酒中飲用,並把雄黃酒塗在小孩兒的耳、鼻、額頭、手、足等處,希望如此能夠使孩子們不受蛇蟲的傷害。杭諺說:“五月五,雄黃燒酒過端午。”民間認為雄黃酒可以驅妖避邪,形成端午節飲雄黃酒風俗。同時,還要以雄黃酒塗抹兒童面頰耳鼻,或在額角寫一“王”字,比作猛虎,以威邪魅。民間還將吃剩的雄黃酒噴灑房屋壁角陰暗處,或貯藏起來,遇有蟲咬紅腫,可以塗抹解毒消腫。有井人家,還以雄黃一塊,裹以絲綿,投入井中,以祛水中之毒。
雄黃酒,用白酒或黃酒泡製研磨成粉末的雄黃而成,需在太陽下從五月初一曬到初五,以充分吸收天陽之氣。雄黃又稱雞冠石、雄精、石黃、薰黃、黃金石,產自湖南、甘肅、雲南、四川等地。是一種單斜晶系的含砷的有毒礦石。其藥性辛苦、溫,有大毒;歸肝、胃、大腸經;主要是外用於殺蟲、解毒,治療癰腫疔瘡、溼疹疥癬、蛇蟲咬傷。可以用做解毒劑、殺蟲藥,"善能殺百毒、闢百邪、制蠱毒,人佩之,入山林而虎狼伏,入川水而百毒避"。
但由於雄黃毒性太大,極少用於內服。一般內服多入丸、散劑。雄黃少量飲用,可治驚癇、瘡毒,但由於雄黃有腐蝕之力,一定要遵古法泡製方能飲用。外用則不宜大面積塗搽及長期持續使用。
雄黃的主要化學成分是硫化砷。由於雄黃加熱經氧化還原反應會轉變為三氧化二砷,也就是劇毒品砒霜。因此,中藥學上有雄黃忌火煅之說。由此可見,飲用加熱的雄黃酒實際上是在服毒。人如果誤服,5-50mg即可引起急性砷中毒,中毒表現為腦骨後疼痛、噁心、嘔吐、腹痛、腹瀉或水樣大便,便中帶血,同時伴有肝、脾、腎功能損害,血壓下降和循環衰竭,甚至出現中樞神經系統麻痺、意識模糊、昏迷等。中毒後的急救方法,生甘草1份、綠豆2份,煎濃汁頻服。
農曆五月俗稱毒月。其中:
初五、初六、初七
十五、十六、十七
二五、二六、二七
此九天為“天地交泰九毒日”。“十四”為天地交泰日,一共十天。這十天內,務必端容肅己,嚴禁殺生、行淫,否則嚴重傷身損氣耗精元。
原理:
端午通常在芒種與夏至之間,九毒日亦在夏至前後,五月即夏至前後各半月。此時陽氣達於中天,而地下則陰邪外露,五毒(蛇、蠍、蜈蚣、蜥蜴、蟾蜍)橫行,瘴氣亂作,故以純陽之毒破陰辟邪,雄黃、艾草、菖蒲、蒼朮當用。夏至與冬至相對,正陽極反陰之時也,極而不返,則必“陰陽離決,精氣乃絕”。子午二月正當陰陽極至之時(冬至夏至前後半月),整月皆當精神內守閉關慎獨,不惟九毒日戒淫保精也。五(午)月,正當十二消息卦天風姤卦,與地雷復卦相對,上五陽而下一陰,一陰能攝,則陽極能返,若陰(精)虛極而不能攝,必致精氣外散內空,甚則絕命矣。凡陰陽交合,必當勢均力敵之時方能互益,若陰極陽極之時交,陽極則損陰,陰極則損陽,必有損無益,此古人“至日閉關”、“冬夏獨臥”以養身延年之理也。若“不知常”,必“妄作兇”,氣不歸根,命不能復,戕生促命,可不慎哉!